【
儀表網 儀表標準】近日,《固定式發(fā)電用汽輪機規(guī)范》編制完成并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3年1月31日。
主要起草單位有上海電氣電站設備有限公司汽輪機廠、上海發(fā)電設備成套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北重汽輪電機有限責任公司、東方電氣集團東方汽輪機有限公司、南京汽輪電機(集團)責任有限公司、哈爾濱汽輪機廠有限責任公司、杭州汽輪機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江動力集團有限公司、青島捷能汽輪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現有版本(GB/T 5578-2007)是修改采用IEC 60045-1:1991制定的,已經得到廣泛認可。隨著近年來汽輪機技術的迅速發(fā)展,更高等級汽輪機廣泛應用,相關技術更加先進和成熟,2007年版標準已經無法完整的反映我國汽輪機產品實際情況。本次修訂,充分反映了當今新產品、新技術的先進技術成果,解決了標齡老化問題,保證了標準的時效性、延續(xù)性和完整性。
本文件是汽輪機領域的基礎性標準,也是汽輪機專業(yè)領域其他標準的主要參照依據。在日常實踐中,其為全世界汽輪機的供需雙方交易提供了參考和指導。本文件為發(fā)電用汽輪機的供需雙方交易提供技術支持,推動我國先進裝備制造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對提升標準的先進性、合理性和適用性起到關鍵性的支撐作用。
本文件規(guī)定了大功率固定式發(fā)電用汽輪機設備的術語定義、保證值、控制、運行和檢修、部件等的要求,其他型式的汽輪機和小功率汽輪機可參照執(zhí)行。
本文件適用于驅動
發(fā)電機的固定式發(fā)電用汽輪機。有些條款也適用于其他用途的汽輪機。
本文件與GB/T5578——2007相比,除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更改了部分術語和定義(見3) ;
——增加了“產品安全”的要求(見5) ﹔
——增加了“買方應詳細列出整個汽輪機壽命期內的負荷變化情況”的規(guī)定(見6.1.3d));
——更改了汽輪機旁路系統(tǒng)的使用要求,由“需方規(guī)定”改為“由買賣雙方協(xié)商確定”
(見6.1.5) ;
——更改了背壓式汽輪機排汽絕對壓力要求,由“額定壓力的80 %~110 %之間”改為“波動范圍可由買賣雙方協(xié)商確定”(見6.2.3) ;
——更改了轉速的要求,由“98 %~101 %”改為“98%~102 %”(見6.2.5) ;
——增加了異常運行的分類(見6.3.1 d)~h)) ;
——增加了買方應提供汽輪機異常運行的邊界條件的要求(見6.3.3);
——增加了“未在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中規(guī)定的材料可由買方和賣方之間商議決定”的規(guī)定(見7.1);
一—更改了完工后的轉子應由汽輪機制造廠做動平衡的規(guī)定,增加了動平衡的方法和標準(見7.4.1) ;
——更改了臨界轉速的規(guī)定,增加了臨界轉速計算的要求(見7.4.2) ;
——更改了超速試驗轉速的要求(見7.4.3);
——增加了“區(qū)域電網規(guī)范中有關電氣故障的要求必須由買方連同有關電網性能的適當信息一起規(guī)定”的要求(見7.4.4) ;
——增加了軸系的機械特性和扭轉特性分工的規(guī)定(見7.4.5) ;
——刪除了再熱式汽輪機蒸汽濾網的規(guī)定(見2007年版的7.5);
——更改了保溫層材料表面溫度的要求(見7.8) ;
——增加了焊接的要求(見7.9) ;
——增加了由買方負責確定首選的建筑施工規(guī)范的要求(見8.1) ;
——刪除了基礎設計方應保證不會因基礎部分的撓度、固有頻率和其它特性所設計的基礎在規(guī)定轉速范圍內對機組的運行產生不利影響的規(guī)定(見2007版的8.2) ;
——增加了汽輪機組及其基礎組成的阻尼系統(tǒng)的耦合計算的相關要求(見8.2) ;
——刪除了需方應使基礎振動的固有頻率不與機組運行轉速的任何低倍頻重合形成共振的要求(見2007年版的8.4) ;
——增加了買方提供基礎設計所需的所有文件的要求(見8.4) ;
——增加了汽輪機與基礎或建筑物結構之間的連接設備設計和供貨的要求(見8.5) ;
——刪除了給水泵的驅動(見2007年版的9) ;
——增加了抽汽和排汽(見9) ﹔
——增加了汽輪機輔助系統(tǒng)總則(見10.1) ;
……(更多內容見附件)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