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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wǎng) 儀表標準】根據(jù)國家市場總局《關于追加〈病原微生物核酸標準物質研制技術規(guī)范〉等29項國家計量技術規(guī)范制修訂項目立項的通知》(市監(jiān)計量函〔2021〕2062號),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管理辦法》,國家計量技術規(guī)范《工頻電流比例基準自校準方法》經過前期研究、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提高國家計量技術規(guī)范質量,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規(guī)范依據(jù)國家計量技術規(guī)范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guī)范編寫規(guī)則》、JJF 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和JJF 1059.1-2012《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編制。
本規(guī)范是對JJG 1361—1990《工頻電流比例值基準操作技術規(guī)范》進行的修訂,與JJG 1361—1990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增加了電流
比較儀、電流比較儀自校準系統(tǒng)等術語及其定義(見3.1~3.5);
——增加了概述,概述中對工頻電流比例基準裝置用途、主要組成及其結構原理等進行了說明(見第4章);
——修改了各基準技術參數(shù)的表達方式及60000A基準的測量范圍(見表1、表2);
——修改了校準條件、誤差測量裝置及輔助設備技術參數(shù)(見6.1、6.2);
——增加了校準項目,并重新繪制了線路圖(見7.1和7.2.3);
——修改了校準程序、校準方法及校準數(shù)據(jù)的統(tǒng)計處理方式(見7.2.3和第8章);
——增加了對校準結果表達和復校時間間隔的要求(見第9章和第10章);
——增加了對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示例、校準原始記錄和校準證書內頁的格式要求(見附錄A、附錄B、附錄C)。
依據(jù)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guī)范編寫規(guī)則》,本規(guī)程在架構上包括:范圍;引用文件;術語和計量單位;概述;計量特性;校準條件;校準項目和校準方法;校準數(shù)據(jù)的統(tǒng)計處理;校準結果表達;復校時間間隔以及附錄等內容。
校準環(huán)境條件:
1.一般要求。實驗室應具有防塵及通風設施,工作場所應無與工作無關的外界強電磁場,無嚴重影響其絕緣性能的有害氣體和其它有害介質及機械震動源。
2.環(huán)境溫濕度。實驗室環(huán)境溫度為(15~25)℃,相對濕度(35~75)%。
3.電源。校準試驗用電源頻率為50Hz±0.2Hz,電源波形為正弦波,總諧波畸變率不超過5%。
4.接地裝置。實驗室應有專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超過0.5Ω。
測量標準及其他設備:
1.調壓升流設備。校準試驗用調壓器、升流器等升流設備輸出頻率為50Hz±0.2Hz,波形為正弦波,失真度不超過5%,電壓穩(wěn)定度不超過±0.1%,升流設備工作電磁場引起的測量誤差應不超過被校補償式電流比較儀最大允許誤差的1/20。
2.比例誤差測量裝置。由比例誤差測量裝置所引起的測量誤差,應不超過被校補償式電流比較儀最大允許誤差的1/10,其中,誤差測量儀示值誤差不超過±(2%示值+20%末盤滿度值)或±(2%示值+2個最小分度值)。其他主要技術要求如下:
——誤差測量儀最小分辨力為1×10-9;
——誤差測量儀附帶的電流百分表示值基本誤差不超過±(1.5%示值+0.1%量程),在同一量程的所有示值范圍內,電流百分表的內阻抗應保持不變;
——電子指零儀靈敏度優(yōu)于1×10-9 A/格。
3.電流比較儀零磁通調節(jié)裝置。由電流比較儀零磁通調節(jié)裝置所引起的測量誤差,應不超過被校補償式電流比較儀最大允許誤差的1/20。
各部分主要技術要求如下:
——可調式輔助電流互感器測量范圍為(5~10000)A/5A,準確度等級為0.01級;
——阻抗調零箱工作電流0~1A,二次回路阻抗調節(jié)范圍(0~2)Ω。
4.對稱支路接地裝置。由對稱支路接地裝置(或一次接地繞組壓降)所引起的測量誤差,應不超過被校補償式電流比較儀最大允許誤差的1/10,一次繞組極性端對地電位應調至40mV以下。
5.其它。由跨接在比較儀式誤差測量儀K、D之間的差流線及二次補償繞組壓降所引起的測量誤差,應不超過被校補償式電流比較儀最大允許誤差的1/20。電流互感器負荷箱負荷示值的相對誤差應不超過±10%。
6.絕緣電阻。被校補償式電流比較儀一次繞組(含分段)對二次繞組(含分段)及接地端子(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不應小于40 MΩ;二次繞組(含分段)對接地端子(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0 MΩ。
校準證書:
工頻電流比例基準裝置中的被校補償式電流比較儀,如果外觀檢查和絕緣電阻測量符合要求,可出具校準證書。
校準結果應在校準證書(報告)上反應,校準證書(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 標題,如“校準證書”;b) 實驗室名稱和地址;c) 進行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d) 證書或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shù)的標識;e) 客戶的名稱和地址;f) 被校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g) 進行校準的日期,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有關時,應說明被校對象的接收日期;h) 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對被校樣品的抽樣程序進行說明;i) 對校準所依據(jù)的技術規(guī)范的標識,包括名稱及代號;j) 本次校準所用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k) 校準環(huán)境的描述;l) 校準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說明;m) 對校準規(guī)范的偏離的說明;n) 校準證書和校準報告簽發(fā)人的簽名、職務或等效標識;o) 校準結果僅對被校對象有效的聲明;p) 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證書或報告的聲明。校準原始記錄格式見附錄B,校準證書(報告)內頁格式見附錄C。
復校時間間隔:
工頻電流比例基準應進行周期校準,以確認其比例誤差及工作狀態(tài)是否保持在控。根據(jù)使用頻次和量值穩(wěn)定性情況,工頻電流比例基準的復校時間間隔為2年。
本規(guī)范適用于由電流比較儀自校準系統(tǒng)組成的工頻電流比例基準的自校準。(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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